贵州司法鉴定浅谈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法医临床鉴定人应该能够清晰区分。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下面贵州司法鉴定小编简单讲解一下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区别:
一、相同点
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1.加害人不同
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损害后果不同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3.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
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由上面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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