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文号:民法典第1073条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的提起主体与条件,亲子鉴定意见在此类诉讼中属于关键证据。
核心要点
1. 条款原文
原文摘要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核心含义:明确了父母与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权利与范围。
2. 提起主体差异
核心含义:父母双方均有权提起确认或否认之诉;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能请求否认。
3. 提起条件
核心含义:需同时满足"有异议"和"有正当理由"两个条件。
4. 证据作用
核心含义:亲子鉴定意见是此类诉讼的关键证据,通常需通过司法亲子鉴定取得。
对办理者的实际影响
- ·涉及亲子关系纠纷时,先明确诉讼主体与条件,再考虑是否需要办理司法亲子鉴定。
- ·用于诉讼的鉴定须由持牌司法鉴定机构按司法程序出具,隐私鉴定报告一般不能作为该用途的证据。
- ·具体诉讼程序与举证要求,建议向受理法院或代理律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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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整理自《亲子鉴定行业知识库V2.0》第 11 章(引用来源:威科法规库)。整理自《亲子鉴定行业知识库》,法规内容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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