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基础性文件,明确了资质、受理、范围、检材提取与鉴定人亲历性五方面要求。
核心要点
1. 加强资质管理
原文摘要
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许可,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核心含义:机构和鉴定人必须持证执业,纳入国家名册是基本要求。
2. 统一受理委托
原文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受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揽业务。
核心含义:严禁通过中介招揽业务,鉴定人个人不得私自受理鉴定委托。
3. 规范受理范围
原文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核心含义: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孕妇产前亲子鉴定;无创胎儿亲子鉴定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不受本项限制。
4. 严格提取鉴定材料
原文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派至少二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检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
核心含义:司法亲子鉴定必须当事人本人到场采样,禁止邮寄、快递或自行送检。
5. 鉴定人亲历性
原文摘要
必须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利用本机构自有的仪器设备实施鉴定活动,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单位、个人承担本机构的鉴定业务活动。
核心含义:鉴定必须由本机构鉴定人使用本机构设备独立完成,禁止外包。
对办理者的实际影响
- ·办理司法亲子鉴定时,会被要求本人到场、核验身份并现场采样,这是文件要求而非机构自行加码。
- ·如遇声称"可以代办司法亲子鉴定""不用本人到场"的渠道,与文件要求不符,需谨慎对待。
- ·需要隐私类检测的用户,应了解其由检测机构承担、报告仅供个人参考,与司法鉴定是两条不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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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2016年6月21日)。整理自《亲子鉴定行业知识库》,法规内容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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