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法庭上或法院调查取证时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当事人、证人及案外人在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时,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
近日,上虞法院对一起案件中虚假陈述作伪证的当事人、证人及案外人均开出了司法罚单!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上虞某乡镇农贸市场因拆迁需要提前终止农贸市场承包协议。实际承包者任某某就协议提前终止后自身财产及可期利益等经济损失向上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绍兴某开发公司赔偿。诉讼过程中,任某某申请对其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为获取高额租金损失,任某某通过农贸市场管理者张某某指使市场租户吴某某在法院调查取证时,将摊位承包费从59000元虚增至116000元,导致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吴某某的虚假陈述,出具虚高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补充评估报告。
裁判结果
上虞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某故意指使他人在法院调查取证时进行虚假陈述;张某某受任某某指派,通知吴某某虚假陈述;吴某某受他人指使,虚增摊位承包费金额,三人行为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司法秩序,对农贸市场拆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应予以司法处罚。
考虑原案评估机构已依法核减虚增的租金损失数额,原案判决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结合张某某、吴某某悔改态度较好的情节,上虞法院分别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任某某罚款50000元,对张某某罚款20000元,对吴某某罚款10000元。三人均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检讨,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任某某、张某某和吴某某,在农贸市场拆迁过程中,以虚假陈述的手段虚增承包费金额,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农贸市场公共利益,系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上虞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贯彻“保障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审查及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打击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市场稳定,促进了社会诚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