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中法医临床项目的相关规定,经省司法鉴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决定对2019年制定的《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2019]15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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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主任 来源:优鉴网 发布时间:2022-10-25 15:51:48 阅读量:141
各市(州)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中法医临床项目的相关规定,经省司法鉴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决定对2019年制定的《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2019]15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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